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49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与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249号之二
原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房家坝**。
法定代表人:毛玉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季昌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三岔赤山湖赤山湖水利枢纽管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赤山湖水利枢纽管理处院内
原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赤山湖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句容市赤山湖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8元(已减半),由原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惠玲
审判员  李师柯
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印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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