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催1号
申请人: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房家坝。
法定代表人:毛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9年4月18日由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出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602059,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4月18日,付款人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收款人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尹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