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2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县城开山路东侧、浦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中科化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跃进
助理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