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响执字第0179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居民。
原告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6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负担775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盐城中瑞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跃进
执行员*洋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