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70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众润达汽车烤漆钣金维修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99号。
负责人:段振国,经理。
被告: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5号院内。
负责人:**,经理。
被告:和洪光,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众润达汽车烤漆钣金维修中心与被告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洪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众润达汽车烤漆钣金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