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5767号之一
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四路北侧(烟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诉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38元,减半收取10669,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