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5767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山东冠县德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四路北侧(烟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5号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解除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鲁1525民初57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上述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0万元。2019年9月26日,解除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525民初576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存款22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