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36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陆士信,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19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