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243号
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吕乃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亭亭,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祖莹,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第三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第三人:聊城市正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怀超,总经理。
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正晟电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裕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