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963号
申请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之后根据判决结果可由一方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别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