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6765号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庐山南路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山东颐德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故本案于2022年8月5日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12月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3元,由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