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5702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申请人: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91294448,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鸿月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诉姜华、***、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716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716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