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666号
原告: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鸿月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月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曾军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金公司)与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巨金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巨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巨金公司预交),由巨金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