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悦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1012号

原告:济南悦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974966824。

法定代表人:祁海滨,董事长。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91294448。

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董事长。

原告济南悦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济南悦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从2016年至2015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货物,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4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五金件采购合同》第11条第(2)款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由无锡新区法院裁决。因此,该案应由双方约定的无锡新区法院管辖。现由于无锡市行政区域调整,原无锡新区归入无锡市新吴区,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9月21日、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受方、以原告济南悦创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出买方,双方签订两份《五金件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第11条第(2)项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果可由无锡新区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鸿月路28号,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无锡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无锡新区已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因此本案应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学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