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苗,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91294448,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鸿月路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 判 长 叶 涛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周为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