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666号 原告: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刘,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鸿月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月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曾,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巨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金公司)与被告无锡巨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庆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巨金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巨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巨金公司预交),由巨金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