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441号
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明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5217524H。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顺珠、覃兰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利特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香格里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970811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亿诺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半山雅居**楼****信用代码91450100695354808F。
法定代表人:邓庆隆,总经理。
被告:邓庆隆。
被告:郭富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韦埅,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住所地南宁市江**星光大道**1450000708729403N。
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中、方宝莹,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450100198315584C。
法定代表人:马跃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树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利特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亿诺唯特科技有限公司、邓庆隆、郭富强、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9元(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05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54.5元,由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054.5元。
审 判 长 蒙永富
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晓丹
书 记 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