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387号
申请人:黄志娟,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航,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跃腾。
被申请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卫福。
原告黄志娟与被告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志娟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15793.99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7415793.9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20211252)提供担保。申请人黄志娟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志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415793.99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