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421号
黄志娟、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黄志娟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38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冻结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17415793.99元,实际冻结17415793.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538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