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桂7102行初290号
原告***,女,1953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8号恒大御景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锦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征收,以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作为第三人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