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民特140号 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5584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城建)与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宁城建诉称:请求撤销南宁仲裁委员会(2017)南仲裁字0025-1号裁决书。事实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所以仲裁机构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法撤销。申请人作为发包人,将南宁市滨江路工程NO.2标工程打包给中标单位吉林建工集团承建,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吉林建工又通过内部承包方式,以广西分公司的名义与***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交由***施工建设。因***认为尚有未付工程款,且吉林建工广西分公司已撤销,所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南宁仲裁委员会以吉林建工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由仲裁条款以及***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本案并作出申请人向***支付工程款3881530.67元的先行裁决。该裁决已经违反《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在本案中***与申请人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达成任何书面的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仲裁条件,所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已经严重违法。综上,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吉林建工答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与南宁城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其仲裁请求是基于南宁城建与吉林建工之间的《合同协议书》而提出,《合同协议书》是涉案工程结算所必需的最基础文件,与工程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必须以该协议书为基础,其与各方当事人均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南宁城建在该协议书中与吉林建工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南宁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现***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该协议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和尊重了南宁城建在该协议中的意思表示。而且,《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南宁城建在仲裁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接受南宁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仲裁。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南宁仲裁委员会(2017)南仲裁0025-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