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4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
负责人:王卫东,代理行长。
被执行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郭汝伦,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坤鹏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威尼斯购物公园**B/div>
法定代表人:高万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庆余,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4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聊城市坤鹏商贸有限公司、高庆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结合被执行人的申报,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4辆,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经传统查询方式查询,查明,(1)被执行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已另案抵押,并被另外案件在先查封;(2)被执行人高庆余、***名下无登记房产、土地使用权。3.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坤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房产已长期租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4.查封了被执行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一宗,因生产设备属企业进行生产必须的财产,暂不宜处置。5.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发布。
综上,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调查、查封、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4799.96428万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另案抵押,或者暂不宜处置。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申请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查询、执行结果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2020)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596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绍方
审判员 刘俊峰
审判员 周怀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