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02民初2434号
原告
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被告:浙江**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24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收到案外人青岛恒丰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降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系参照如正常履行合同,将会于2022年9月22日之前收到案外人青岛恒丰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时最高违约金标准作出的调整,并以现在未收到的货款为计付基数;
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原告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被告经本院释明对适用小额程序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玱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玱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收到案外人青岛恒丰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浙江**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