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7101民初27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7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极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华信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北环路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申请人:***,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申请人: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极景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极景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信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华瑞电气有限公司、极景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泰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鹏源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