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5286号
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7幢25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启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守成,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45578371234。
法定代表人:吴其余,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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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