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965号
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17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9NB80.
法定代表人:韩金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汉,男,汉,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经济开发区泥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78371234。
法定代表人:吴其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汉、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原告上海颐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