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2150号
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7幢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ODEW3D。
法定代表人:朱启平,总经理
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代码913401245578371234。
法定代表人:吴其余,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阮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