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9164号之一
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恒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原告安徽启平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燕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