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民初1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玉兰,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78371234。
法定代表人:吴其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吴其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吴其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