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3617号

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8-2201-2205室。

法定代表人:张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古城路181号。

负责人:时坤,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林,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亚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十岗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中、金瑞,被告三十岗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十岗乡政府立即向世亚公司支付工程款壹佰贰拾肆万叁仟肆佰贰拾陆元(1243426.00元)及利息壹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肆元整(152754.00元)(以12434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息随本清);2.判令三十岗乡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世亚公司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为:1.判令三十岗乡政府支付工程款171978.56元及利息,利息以171978.5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8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息随本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0日,世亚公司与三十岗乡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一份。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三十岗乡政府将2015年度庐阳区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发包给世亚公司施工;第二条约定工期为90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为3970171.88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0条就工程变更事宜作了详尽约定;第12.4.1条约定付款周期为工程进度过半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7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95%,余款待养护期满一次性付清。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全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世亚公司依约履行该协议,合同项下工程已于2016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世亚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书》报送至三十岗乡政府,但三十岗乡政府始终不予办理工程审计决算。世亚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4022546.71元,但三十岗乡政府仅支付工程款2779120.32元,尚欠工程款1243426.39元。三十岗乡政府的上述行为,给世亚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世亚公司诉至本院。

三十岗乡政府辩称,一、三十岗乡政府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未曾欠付任何款项,不存在违约行为;二、鉴定报告载明案涉工程价款为2262227.05元,而三十岗乡政府实际已付工程款2779120.32元,已超额支付,多出款项世亚公司应予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三十岗乡政府(发包人)与世亚公司(承包人)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三十岗乡政府将2015年度庐阳区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发包给世亚公司施工,施工地点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河道边坡整理、护砌、种植植物、新建沥青道路、新建栏水坝及桥等,工期90天,签约合同价为3970171.88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1条约定付款周期为工程进度过半付合同价30%,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70%,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95%,余款待养护期满一次性付清。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全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28日正式开工,世亚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该工程于2016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政策调整原因,案涉工程一直未予决算审计。三十岗乡政府已支付世亚公司工程款2779120.32元,余款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应世亚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安徽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安徽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5年度庐阳区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认定金额2262227.05元人民币;2、不能认定部分金额688871.83元人民币。对不能认定部分,鉴定机构的说明为“本工程合同内绿化苗木造价为1112359.74元,绿化苗木变更增加造价178297.65元。经鉴定期间现场踏勘,施工现场绿化苗木缺失,与设计图纸及变更工程数量不符,绿化苗木缺失部分造价688871.83元。该部分造价提请法院裁定”。世亚公司预缴鉴定费50000元。

关于上述绿化苗木缺失部分,经本院庭审核实,世亚公司已实际施工,所施工内容在竣工图纸上均有标注且经业主单位盖章确认,三十岗乡政府对此亦予认可,故本院对绿化苗木部分688871.83元造价予以认定,并确认案涉工程最终总造价为2951098.88元(2262227.05元+688871.83元)。

上述事实,由世亚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开工令、会审纪要、工程业务联系单5份、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10份、维修整治河道进水口工程量统计、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票、付款凭证、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三十岗乡政府与世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案涉工程经鉴定确定造价为2951098.88元,三十岗乡政府已支付2779120.32元,剩余工程款现已达到支付条件,故三十岗乡政府应当及时向世亚公司付清剩余款项171978.56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待养护期满一次性付清。因案涉工程一直久拖未审计而养护期已于2017年8月28日届满,故本院自养护期满次日,即2017年8月29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未付款171978.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3365.36元,之后的利息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鉴定费。工程审计原则上应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但本案系由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依据世亚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标的总额4022546.71元计收鉴定费用,但案涉工程最终确定的造价为2951098.88元,故本院根据二者比例确定鉴定费的各方承担份额,由三十岗乡政府承担37500元,世亚公司承担12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978.56元;

二、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365.36元,之后的利息以171978.5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84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负担。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00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人民政府负担3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伟 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陈夏梦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为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