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1374号

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南岗村塘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2035J。

法定代表人:李长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以南白马服装城二期B-2201-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49250W。

法定代表人:张飞。

被告:**,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特力公司)与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世亚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特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世亚公司、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特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83537.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共计59980元(以83537.28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11月18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共计143517.28元。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合肥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安徽特力公司向安徽世亚公司承建的梅雨池路道排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安徽特力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后供应273537.28元的预拌混凝土,但安徽世亚公司多次拖欠货款,仅支付19万元,尚有83537.28元未付。安徽特力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安徽世亚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安徽特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肥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2、决算单;3、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信息。被告安徽世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4月22日,安徽世亚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安徽特力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一份《合肥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梅雨池路道排工程,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50,按合肥市当月信息价下浮12%。混凝土供应量以乙方发货单据进行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为自浇筑混凝土之日起按每月付已供混凝土款50%,以此类推,余款在工程安装路灯之前或沥青路铺设之前全部付清。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按千分之一/天计算。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安徽世亚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及**签字。

合同签订后,安徽特力公司开始向安徽世亚公司梅雨池路道排工程供应混凝土,每月的商品混凝土决算单上均有**签字确认。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1月,安徽特力公司累计供应混凝土1165.5方,价款合计273537.28元。安徽世亚公司先后于2016年7月13日付款3万元,2016年10月5日付款8万元,2017年1月24日付款8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合肥高新区梅雨池路(燕子河路-习友路)道排及附属工程施工由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安徽世亚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证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特力公司与安徽世亚公司签订的《合肥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梅雨池路道排工程由安徽世亚公司中标承建,案涉合同中安徽世亚公司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故安徽世亚公司应对未付混凝土款承担付款责任。**在合同及决算单中的签字应视为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安徽世亚公司承担,故安徽特力公司诉请要求**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该计算标准过分高于安徽世亚公司逾期付款给安徽特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减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对于违约金的起算点,合同约定余款在工程安装路灯之前或沥青路铺设之前全部付清,原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酌定违约金自安徽世亚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即2017年1月25日起开始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37.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537.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为1585元,由被告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