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4民初1146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286329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卓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