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A,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604民初16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皖0604执7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55336.9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