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3642号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A、B座B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6653216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