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畅羚轻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1795号
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扬子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骞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中心街****北边)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林,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霞,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金文
人民陪审员  陶金富
人民陪审员  史耀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