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81民初7279号
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49637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扬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539X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中心街228号5幢(北边)第1间。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霞,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羚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维修等费用及经营损失1万元(暂定,具体根据评估价确定;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房屋维修费2502763.17元。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溧阳市三和建筑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三和公司)于2012年2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三和公司承建畅羚公司1#、2#厂房、办公楼及围墙、道路附属工程建筑面积约13000平米,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合同价款约12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承建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双方因结算争议,被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判决原告支付五百多万工程款,双方工程质量纠纷另行解决。期间,被告另行起诉原告水电安装费用,在溧阳法院审理,***起诉原、被告工程款纠纷在溧阳法院审理。被告工程质量存在多处严重问题修复需要大量费用,签证也有大量造假,被司法鉴定否定。鉴于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派人协商解决上述事宜,但被告未予以配合,原告向相关方专业机构咨询涉案房屋维修等费用及经营损失至少400万元。前期鉴定已经出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2012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质工程。2、原告所称的质量问题主要是外墙渗漏水,在鉴定报告也提出屋面渗漏水原因是因垃圾杂物堵塞致排水不畅等原因所造成的,外墙裂缝漏水、窗台粉刷开裂都是外墙涂料未做好的缘故,但外墙粉刷是装修工程,不是被告***承建的主体土建基础,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3、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涉案工程由原告使用至今,接近9年,远远超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质保期,故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2年2月6日,原告畅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即原三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三和公司承建畅羚公司1#、2#厂房、办公楼及围墙、道路附属工程,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及消防工程,合同价款约1200万元。合同价格采用可调价格,按实结算等。2012年12月30日前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溧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的该合同附件3,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的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案涉工程系被告***与原三和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借用原三和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承接并施工。
2012年7月18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签名并盖章的签证单载明:“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1#、2#车间已进入外粉阶段、为防止外粉面层出现不规则的细小裂缝通病、现征得甲方同意在外粉面层统一加贴尼龙网格布、防止外墙今后裂缝、保证外墙质量”。
2012年11月2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对畅羚公司1#、2#厂房及办公楼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认为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评为优质工程,同意验收交付使用。其中的施工单位即为原三和公司。
2013年11月18日,原三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即被告**公司。2014年2月2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三和公司诉畅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畅羚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3499.50元及利息等。2016年3月23日,该院作出(2014)常民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14845419.11元,可确定部分造价为14448481.38元,不可确定部分造价为396937.73元。该意见书载明:车间一二及办公楼的塑钢窗费用、外墙涂料费用及内墙涂料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即畅羚公司)提供,一般配合费率记取为3%-5%,本案取4%,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即**公司)配合费用为38608元,此项列入可确定造价。经质证,鉴定机构在质证意见基础上出具了补充意见,可确定造价为14115954.01元,不可确定造价为778131.84元,其中内墙涂料及铝合金配合费33782.4元。**公司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补充意见没有异议,畅羚公司提出内墙涂料及门窗不应计算配合费等质证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及原三和公司未搭设脚手架,作为畅羚公司客观上亦另行租用脚手架,对此计取配合费用,本院酌情计取3%,计取25336.8元,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为14857157.86元,由于双方合同约定5%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且双方在二审中表示存在质量纠纷另行解决,因此5%的质量保修金在本案支付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并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6)苏民终791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畅羚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5465300元及相应利息等。
2017年9月24日,畅羚公司向**公司邮寄沟通函,该函载明:我公司于2012年2月与原三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三和公司承建我司厂房及办公楼等工程。目前双方就结算等问题正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中我司至少发现以下问题:1、外墙开裂严重,外墙严重渗漏,因外墙渗漏影响内墙装修大面积损坏;2、屋面保湿未按节能设计要求施工;3、楼地面起砂严重,砼标号、配比不符合设计要求;4、雨污水管道材料与图纸不符,且有接错现象;5、上诉期间司法鉴定时,甲方向法院申请工程实体检验发现有很多工序未施工及材料偷工减料,施工方在未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私自换用材料。请贵司在接到本函3日内,派人与我方联系协商解决。否则我方交不排除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并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司追究相应责任。
2018年3月13日,本院曾受理畅羚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0月23日,畅羚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苏0481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准许畅羚公司撤回起诉。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厂房、办公楼的渗漏水原因、维修方案和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建科集团公司)就1#厂房、办公楼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5.11#厂房屋面渗漏5.1.1屋面渗漏水情况:经现场查看,1#厂房屋面1/7-8-C-D轴、1/6-7/C-D轴、1/5-5-C-D轴、1/4-5/C-D轴、1/3-4/C-D轴、1/5-5-A-B轴、6-1/6-A-B轴、1/4-5-B-C轴共有8块屋面板板底存在渗漏水痕迹。5.1.2屋面防水质量及排水情况:(1)屋面A-1/A-8-10轴、A-1/A-1-5轴、A-1/A-7-8轴、B-D-2-3轴、B-D-4-5轴、B-D-6-7轴;A-1/A-5-7轴、1/A-B-1-10轴、B-D-1-2轴、B-D-3-4轴、B-D-5-6轴、B-D-7-8轴等区域刚防层表面存在跑砂、开裂现象,裂缝宽度为0.2mm~3.0mm不等;1/A-B-6-7轴。轴区域屋面刚防层表面存在明显高低差;屋面刚防层分仓缝表面防水卷材多处存在起翘、脱开、开裂现象。(2)所测屋面刚防层钢筋平均间距偏大,所测钢筋直径符合设计要求。(3)所测5处屋面刚防层厚度有4处细石混凝土层略小于设计厚度,屋面做法基本与设计相符。(4)所测5处屋面防水卷材下找平层内均潮湿,表明目前屋面整体防水功能较差。(5)所测3处女儿墙泛水处防水卷材上翻高度有2处略小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11.14.4条规定要求。(6)所测5处屋面排水坡度有2处略小于设计坡度,其余检测部位符合设计要求。(7)屋面落水管布置位置均符合设计要求。屋面部分排水口处存在杂草、淤泥以及木板等杂物。经雨后观察,屋面有3处排水口出现堵塞,1-6/A-1/A轴、7-8/A-1/A轴、9-10/A-1/A轴、B-C-9-10轴轴区域有积水现象。5.1.3屋面渗漏水原因分析:主要是由于屋面刚防层面出现跑砂、开裂,分仓缝外贴卷材多处起翘、脱开、开裂,屋面整体防水功能较差(经雨后检查,所查部位屋面防水卷材层下均存在潮湿现象),下雨后,屋面因有垃圾等杂物,部分排水口堵塞、排水不畅,屋面局部有积水,雨水从刚防层进入后在屋面层内漫延,并经屋面板渗入室内所致。
5.21#厂房外墙裂缝、渗漏水5.2.1外墙裂缝、渗漏水情况:经现场检查,1#厂房外墙面普遍存在大面积不规则裂缝,部分梁、墙交接处存在水平向裂缝,局部墙、柱交接处存在竖向裂缝。该厂房一至四层外墙面均有多处存在渗漏水现象,主要集中在外墙与梁交接处、外墙与柱交接处以及外墙窗户四周。5.2.2外墙裂缝、渗漏部位检查:(1)外墙做法基本与设计相符,水泥砂浆层总厚度偏大,玻纤网格布铺设在水泥砂浆粉面层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2)梁与外墙、柱与外墙交接处采用水泥砂浆填充,未设置镀锌钢丝网,水泥砂浆内潮湿,有渗水现象;外墙窗户周围及窗台粉刷开裂,窗框侧边局部发泡剂不连续且不饱满,未填塞密实,有明显空隙,内部潮湿。5.2.3外墙渗漏水原因分析:(1)外墙面大面积不规则裂缝是由于水泥砂浆层厚度偏大,网格布铺设在水泥砂浆粉面层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抵抗变形(抗裂)的能力差,墙体及粉刷层自身收缩及受外界温、湿度变化影响产生的收缩变形等所引起。(2)梁与墙、柱与墙交接处裂缝、渗水是由于交接处未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在温度应力作用下,因砖砌体与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不一致,接缝处产生开裂,下雨后,有水从裂缝处渗入室内所致。(3)外墙窗户四周渗水是由于窗框与墙体间发泡剂不连续且不饱满,局部未填塞密实、有明显的空隙,外墙面存在开裂,下雨后,有水从开裂的墙面渗入墙体内,并沿窗框与墙体间、窗框与梁间的空隙渗入室内所致。
5.3办公楼外墙裂缝、渗漏水5.3.1外墙裂缝、渗漏水情况:办公楼外墙面普遍存在大面积不规则裂缝,一至四层外墙面均有多处存在渗漏水现象,主要渗漏水部位为墙与柱交接处以及窗户四周。5.3.2外墙裂缝、渗漏部位检查:(1)经现场对外墙面裂缝处局部打开后检查发现,玻纤网格布外测无8厚1:2.5聚合物水泥砂浆,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厚度略有偏大,其余做法基本与设计相符。(2)经现场对外墙渗漏部位局部打开后检查发现,外墙与柱交接处采用水泥砂浆填充,玻纤网铺设在水泥砂浆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未设置镀锌钢丝网,现水泥砂浆内潮湿,有渗水现象;外墙窗户周围及窗台粉刷开裂,窗框侧边局部发泡剂不连续且不饱满,局部未填塞密实、有明显空隙,内部潮湿。5.3.3外墙渗漏水原因分析:(1)外墙面大面积不规则裂缝是由于玻纤网格布铺设在水泥砂浆粉面层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抵抗变形(抗裂)的能力差,墙体及粉刷层自身收缩及外界温、湿度变化影响产生的收缩变形等引起的;(2)墙与柱交接处渗水是由于交接处玻纤网铺设在水泥砂浆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抵抗变形(抗裂)的能力差,在温度应力作用下,因砖砌体与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不一致,接缝处产生开裂,下雨后,有水从开裂处渗入室内所致;(3)外墙窗户四周渗漏水是由于窗框与墙体间发泡剂不连续且不饱满,局部未填塞密实、有明显空隙,外墙面存在开裂,下雨后,有水从开裂的墙面渗入墙体内,并沿窗框与墙体间、窗框与梁间的空隙渗入室内所致。
2020年9月24日,常建科集团公司就2#厂房出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5.12#厂房屋面渗漏5.1.1渗漏水情况:2#厂房屋面1/5-6-C-D轴、1/7-8/C-D轴、1/5-6-B-C轴屋面板共有3块屋面板底存在渗漏水痕迹。5.1.2屋面防水质量及排水情况如下:(1)屋面1/B-D-2-3、A-1/B-1-5轴、A-1/B-7-10轴、1/B-D-1-2轴、1/B-D-3-4轴、1/B-D-5-7轴、A-1/B-5-7轴、1/A-B-1-10轴、1/B-D-4-5轴、1/B-D-7-8轴、1/B-C-8-10轴区域刚防层表面存在跑砂、开裂现象,裂缝呈横向、纵向或不规则形状,数量不等,缝宽不一,裂缝宽度0.1mm~2.0mm不等;屋面刚防层分仓缝表面防水卷材多处存在起翘、脱开、开裂现象。(2)所测屋面刚防层钢筋平均间距偏大,所测钢筋直径符合设计要求。(3)所测5处屋面刚防层厚度有5处细石混凝土层小于设计厚度,且细石混凝土下均未设置隔离层。(4)所测5处屋面防水卷材下找平层内均潮湿,局部有积水,屋面整体防水功能较差。(5)经雨后观察,屋面有6处排水口处有草木生长,还有砖块、木板等杂物堵塞,且1-1/1-A-1/A轴、1/4-5-A-1/A轴区域屋面存在积水现象。(6)所测3处女儿墙泛水处防水卷材上翻高度有1处不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第4.11.14.4条规定要求;所测1处女儿墙返水处防水卷材下未设置附加卷材,不符合设计要求,经局部凿开防水卷材后发现,防水卷材下潮湿。(7)所测5处屋面排水坡度有4处小于设计坡度,不符合设计要求。(8)屋面落水管布置位置均符合设计要求。5.1.3屋面渗漏水原因分析:2#厂房屋面漏水是由于屋面刚防层面局部出现跑砂、开裂,分仓缝外贴卷材多处起翘、脱开、开裂,屋面局部有草木生长,还有砖块、木板等杂物,排水不畅,屋面与女儿墙泛水处防水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局部防水卷材上翻高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屋面整体防水功能较差(所测屋面防水卷材层下均潮湿),下雨后,有水进入屋面防水层内,雨水在找平层内漫延,有水从屋面板结构层渗入室内所致。
5.22#厂房外墙裂缝及渗漏5.2.1裂缝情况:经现场检查,2#厂房外墙面普遍存在大面积不规则裂缝,梁、墙交接处存在水平向裂缝,局部墙柱交接处存在竖向裂缝。5.2.2渗漏水情况:该厂房一至三层共计43处外墙存在渗漏水,主要出现渗漏水部位为墙与梁交接处、墙与柱交接处以及窗户四周。5.2.3裂缝及渗漏水原因分析如下:(1)外墙面大面积不规则裂缝是由于水泥砂浆层厚度偏大,玻璃纤维网铺设在水泥砂浆粉面层表面、未压入水泥砂浆层内,抵抗变形(抗裂)的能力差,墙体及粉刷层自身收缩及受外界温、湿度变化影响产生收缩变形等所引起。(2)梁与墙、柱与墙交接处裂缝、渗水是由于交接处未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在温度应力作用下,因砖砌体与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不一致,接缝处产生开裂,下雨后,有水从开裂处渗入室内所致。(3)外墙窗户四周渗漏水是由于窗框与墙体间发泡剂不连续且不饱满,局部未填塞密实、有明显的空隙,外墙面存在开裂,下雨后,有水从开裂的墙面渗入墙体内,并沿窗框与墙体间、窗框与梁间的空隙渗入室内。原告为此分别支付鉴定费82000元、49000元、2000元。
2021年4月12日,江苏苏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的相关问题出具相应的修复方案:一、1#厂房相关问题修复:第一、屋面板板底修复措施如下:1、板底碳布加固,1T-200@300;2、挂网(不锈钢丝网)粉15厚抗裂砂浆;3、恢复板底涂料。第二、屋面板板面修复措施如下:1、铲除原屋面建筑做法至屋面板板面混凝土结构层;2、采用压力注胶方式对屋面板裂缝处进行闭缝;3、屋面板板面修复做法如下:(1)40厚C30刚性防水混凝土面层,配A6一级钢筋,双向@150,钢筋网片绑扎或点焊(设分格缝,分格缝做法参见苏J03-2006-3、4/43);(2)10厚低标号砂浆隔离层;(3)3厚SBS防水卷材;(4)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5)最薄30厚LC5.0轻集料混凝土2%找坡层;(6)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第三、建筑外墙(内、外墙面)修复措施如下:外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外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外墙面,做法如下:(1)喷(刷)外墙涂料;(2)12厚1:2.5水泥砂浆找平;(3)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水重5%的建筑胶);(4)5厚1:3水泥砂浆打底;(5)刷聚合物水泥砂浆一道。3、其中,针对外墙窗户四周,梁、柱与墙交接开裂处,补充不同材料交接处收缩裂缝做法如下:(1)钢丝刷清理窗框周边砌块与混凝土构件(窗台梁、窗边构造柱)之间缝隙,采用发泡胶填实;(2)窗户四周墙体400mm范围外侧挂网粉刷10mm厚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内侧挂网粉刷防裂砂浆;(3)梁、柱与砌块交接处如有缝隙应采用压力注胶方式注入裂缝封闭胶填实,同时铺设抗裂钢丝网,与各基体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50mm。内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内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内墙面,做法如下:(1)刷乳胶漆;(2)5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抹平;(3)9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4)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二、办公楼相关问题修复建筑外墙(内、外墙面)修复措施如下:第一、外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外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外墙面,做法如下:(1)刷乳胶漆(外墙用);(2)8厚1:2.5聚合物水泥砂浆;(3)耐碱玻纤网格布(底层为二层,二层以上为一层);(4)8厚1:2.5聚合物水泥砂浆;(5)15厚硬泡聚氨酯复合板(A级防火);(6)3厚专用粘接剂;(7)界面剂一道刷在岩棉板粘贴面上;(8)8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3、其中,针对外墙窗户四周,梁、柱与墙交接开裂处,补充不同材料交接处收缩裂缝做法如下:(1)钢丝刷清理窗框周边砌块与混凝土构件(窗台梁、窗边构造柱)之间缝隙,采用发泡胶填实;(2)窗户四周墙体400mm范围外侧挂网粉刷10mm厚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内侧挂网粉刷防裂砂浆;(3)梁、柱与砌块交接处如有缝隙应采用压力注胶方式注入裂缝封闭胶填实,同时铺设抗裂钢丝网,与各基体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50mm。第二、内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内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内墙面,做法如下:(1)刷乳胶漆;(2)5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抹平;(3)9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4)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三、2#厂房相关问题修复(一)屋面板板底修复措施如下:1、板底碳布加固,1T-200@300;2、挂网(不锈钢丝网)粉15厚抗裂砂浆;3、恢复板底涂料。(二)屋面板板面修复措施如下:1、铲除原屋面建筑做法至屋面板板面混凝土结构层;2、采用压力注胶方式对屋面板裂缝处进行闭缝;3、屋面板板面修复做法如下:(1)40厚C30刚性防水混凝土面层,配A6一级钢筋,双向@150,钢筋网片绑扎或点焊(设分格缝,分格缝做法参见苏J03-2006-3、4/43);(2)10厚低标号砂浆隔离层;(3)3厚SBS防水卷材;(4)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5)最薄30厚LC5.0轻集料混凝土2%找坡层;(6)钢筋混凝土屋面板。(三)建筑外墙(内、外墙面)修复措施如下:第一、外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外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外墙面,做法如下:(1)喷(刷)外墙涂料;(2)12厚1:2.5水泥砂浆找平;(3)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水重5%的建筑胶);(4)5厚1:3水泥砂浆打底;(5)刷聚合物水泥砂浆一道。3、其中,针对外墙窗户四周,梁、柱与墙交接开裂处,补充不同材料交接处收缩裂缝做法如下:(1)钢丝刷清理窗框周边砌块与混凝土构件(窗台梁、窗边构造柱)之间缝隙,采用发泡胶填实;(2)窗户四周墙体400mm范围外侧挂网粉刷10mm厚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内侧挂网粉刷防裂砂浆;(3)梁、柱与砌块交接处如有缝隙应采用压力注胶方式注入裂缝封闭胶填实,同时铺设抗裂钢丝网,与各基体粘结宽度不应小于150mm。第二、内墙面修复:1、铲除该建筑内墙原建筑做法至砖墙或原结构表面。2、重做该建筑内墙面,做法如下:(1)刷乳胶漆;(2)5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抹平;(3)9厚1:0.5:2.5水泥石灰膏砂浆打底扫毛或划出纹道;(4)刷素水泥浆一道(内掺建筑胶)。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万元。
2021年6月8日,江苏安成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1#、2#厂房、办公楼修复工程出具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造价为2502763.17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2182436.59元、措施项目244286.39元、规费108474.51元、税金228167.77元、让利260602.09元。报告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载明:屋面板板底修复55455.35元、屋面板板面修复947301.72元、厂房外墙面修复664243.46元〔其中零星项目一般抹灰61716.45元(窗四周:清理窗框,发泡胶填实,四周400mm范围内外侧挂网粉10mm厚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内侧挂网粉抗裂砂浆)〕、办公楼外墙面修复395457.14元〔其中零星项目一般抹灰19252.99元(窗四周:清理窗框,发泡胶填实,四周400mm范围内外侧挂网粉10mm厚改性环氧类聚合物砂浆,内侧挂网粉抗裂砂浆)〕、内墙面修复119978.92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被告的施工范围?3、如果属于被告施工范围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已经过了保修期?4、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2502763.17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辩称涉案工程验收质量等级为优质工程,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被评为优质工程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不同的概念,验收合格只是代表验收之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不代表在保修期内该建筑的工程质量不会出现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能排除被告在案涉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义务。而常建科集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案涉1#、2#厂房、办公楼存在屋面渗漏水,外墙裂缝、渗漏水等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辩称外墙裂缝漏水、窗台粉刷开裂都是外墙涂料未做好的缘故,而外墙涂料粉刷不是其施工。本院认为,被告***认可主体土建工程包括楼面基础及防水均由其施工,常建科集团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分析了屋面渗漏水,外墙裂缝、渗漏水等问题的成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明显属于被告施工范围,造成上述质量问题主要是施工方的行为所致。故***将外墙裂缝漏水、窗台粉刷开裂归因于外墙涂料粉刷,否认因其施工质量引起的渗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辩称,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而畅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三质量保修书,关于屋面防水系统、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限为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屋面防水系统、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对建设工程特定部位的最低保修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是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该辩解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本院认定该项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2年11月2日起算。2017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双方就质量问题另行解决。2017年9月24日,畅羚公司向**公司致函联系处理外墙裂缝、渗漏等问题。可见,畅羚公司已在保修期内向施工单位主张了保修责任,其就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引起的渗漏问题仍有权向被告提出修复的请求。
关于争议焦点四,本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案中,厂房屋面渗漏水、外墙裂缝、渗漏水和办公楼外墙开裂、渗漏水,经鉴定屋面渗漏水有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一是主要由施工方的施工原因,二是厂房屋面存在杂物,堵塞排水口、排水不畅即畅羚公司的使用原因。外墙开裂、渗漏水经鉴定,外墙面大面积不规则出现裂缝,梁与墙、柱与墙交接处裂缝、渗水系施工方的施工原因,而外墙窗户四周渗漏水,因塑钢窗工程由畅羚公司组织施工,**公司收取相应的配合费用,加之出现渗漏水与外墙开裂有关,故该部位出现渗漏水的原因与畅羚公司、**公司的行为均相关。涉案工程维修费2502763.17元有修复方案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案涉厂房、办公楼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和原因力大小以及相应部位的修复金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本院酌定由原告畅羚公司承担维修费2502763.17元中的208000元,其余2294763.17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申请鉴定、评估而支付的鉴证费用218000元,鉴于案涉厂房、办公楼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既有建设方也有施工方的原因,本院酌定由双方根据需要承担的修复费用比例来负担相应的鉴证费用,即原告畅羚公司自行负担鉴证费用18118元,被告**公司负担鉴证费用199882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借用原三和公司的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及鉴证费用合计2494645.17元。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3元,由原告畅羚公司负担2228元,被告**公司、***共同负担24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23元。
审 判 长  黄松伟
人民陪审员  马建耀
人民陪审员  陶金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