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海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6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496379,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扬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539XP,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中心街228号5幢(北边)第1间。
法定代表人:周淑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0481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上诉人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2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畅羚轻工产业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