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6599号
原告: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0元减半收取8230元,由原告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