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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443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1号裙楼商铺304。
法定代表人:燕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如,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77号之一410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保全费4057.22元,由原告东莞市卓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静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