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若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1166号之一
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之**。
法定代表人:张建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8元,均由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丹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