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兴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1655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王蔚,均系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兴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大坦翠湖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679869。
法定代表人:郭成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旺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20号5栋20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5944276J。
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元瀚鸿富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快乐村广元碧桂园二期67栋1-1号。
法定代表人:郭明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系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兴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广州市旺发机械租赁预先公司(以下简称旺发公司)、广元瀚鸿富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鸿富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王蔚、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0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经济补助金6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旺发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成立,兴达公司于2010年6月2日成立,瀚鸿富邦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成立,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郭明志为实际控制人。原告于2007年9月25日作为旺发公司的股东、监事、副总经理入职旺发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被告对原告轮流管理、混同用工。2020年4月30日原告与瀚鸿富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瀚鸿富邦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00000元、经济补偿300000元经济补助金600000元。原告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工资及补偿责任,后仲裁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认为该裁决书错误,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本案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告瀚鸿富邦公司与原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甲方为被告瀚鸿富邦公司,乙方为原告**,协议载明“乙方曾作为甲方关联企业旺发公司股东,并在甲方关联企业兴达公司工作多年,后受聘于甲方并被委派到兴达公司任总经理。现因乙方个人原因,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一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2020年4月30日前离职…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正式解除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乙方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旺发公司、兴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二、甲方自愿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0000元;三、经双方确认,乙方在2020年1月至4月的工资总额为100000元;四、鉴于乙方目前经济困难,甲方自愿给予乙方补助金600000元,用于乙方偿还其个人在外债务,帮助其渡过难关;乙方须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甲方的实际控制人郭明志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奥园春晓小区9栋12楼142平米住宅(以下简称“142号房”)的产权,过户到郭明志指定的人员名下,过户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同意,在乙方将广州市黄埔区奥园春晓该房产的物权登记变更到甲方指定人员名下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20年1至4月工资总额及补助金等合计1000000元…八、若甲方无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本协议第五条全部或部分款项,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及完成房产过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款项…。”
另查明:原告在2010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存有社保缴纳记录(单位缴纳至2020年1月),缴费单位有旺发公司、兴达公司、广州市京昱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就本案争议,原告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要求兴达公司、旺发公司、瀚鸿富邦公司共同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0000元;2.要求兴达公司、旺发公司、瀚鸿富邦公司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0元;3.要求兴达公司、旺发公司、瀚鸿富邦公司共同支付经济补助金600000元。2021年6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1]2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承认上述142号房尚未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但称房产过户与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补助金是并列关系,双方应各自履行,且涉及房产过户的关联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同时经法庭询问,原告确认案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合法有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企业信息及工商档案查询材料、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穗埔劳人仲案[2021]2222号《仲裁裁决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瀚鸿富邦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已明确原告离职后相应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由被告瀚鸿富邦公司支付,故原告诉请兴达公司与旺发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该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亦明确约定了被告瀚鸿富邦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及前提条件是原告办理完142号房的过户手续,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该房尚未过户,但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其诉请被告支付相关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治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张馨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