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740号
申请人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2幢8层1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聚集区桃园路北侧24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钟盛。
申请人湖北瀚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在郑州银行宝龙城支行62×××80账户的存款30万元,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在郑州银行宝龙城支行62×××80账户的存款3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