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财保6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鸿运凯旋国际**。
法定代表人:唐冉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双帆华晨大厦**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明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0102财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易为先锋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湘0102财保65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大华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