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3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勤业路****。
法定代表人:沈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7月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6221733356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2019年12月17日;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环泰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付款人: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兴新能源支行;到期日:2020年6月17日);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翠华
审 判 员 李玉书
审 判 员 杨 惠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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