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317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被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更改为“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计242元,鉴定费3010.06元,合计3252.06元,由原告***负担2107.06元,被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
审判员 雷静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