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67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生,住所地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67082。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4月25日生,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