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597号
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工程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洪议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同年6月27日,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