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21民初710号
申请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工业城北二区14号。
法定代表人:蒲元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银行存款154662.5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4662.5元,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