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21民初710号之一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中街201号2单元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蒲元冲,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东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由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