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民初924号
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步国。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6773225XE。
被申请人: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宏芳。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88527122D。
被申请人: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国。
地址:介休市××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0809593929。
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银行存款87987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0611919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银行存款87987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志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晨翀
书 记 员 阴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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